融资融券标的股条件
融资融券标的股票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在本所上市交易超过三个月;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在过去三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
a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低于5000万元;
b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
c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融资融券标的股一般有这么几个条件
上市交易超过3个月,股东人数不少于4000人。
融资买入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1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5亿元,融券卖出标的股票的流通股本不少于2亿股或流通市值不低于8亿元。
在最近3个月内没有出现下列情形之一:a、日均换手率低于基准指数日均换手率的15%,且日均成交金额小于5000万元;b、日均涨跌幅平均值与基准指数涨跌幅平均值的偏离值超过4%;c、波动幅度达到基准指数波动幅度的5倍以上。
股票发行公司已完成股权分置改革,且股票交易未被交易所实施风险警示。
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条件。
融资融券条件
融资融券一般需要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过半年,交易结算资金纳入第三方存管,有证券投资经验,具有风险承担能力等。
根据《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管理办法》
第十一条证券公司在向客户融资、融券前,应当办理客户征信,了解客户的身份、财产与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并以书面和电子方式予以记载、保存。
对未按照要求提供有关情况、在本公司及与本公司具有控制关系的其他证券公司从事证券交易的时间连续计算不足半年、交易结算资金未纳入第三方存管、证券投资经验不足、缺乏风险承担能力或者有重大违约记录的客户,以及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其融资、融券。
前款所称股东,不包括上市证券公司仅持有5%以下上市流通股份的股东。
证券公司应当制定符合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选择客户的具体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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