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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房屋定金|

什么是房屋定金

房屋定金是:

什么是房屋定金|

定金是在合同签订之前交付的,所以又称为是保证金,提前支付一定金额是为了保证交易顺利进行。

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定金可以作为债权的担保,一旦债权人履行了债务之后,定金应该被收回或者抵做价款,但是如果债权人违约,没有履行自己的债务,定金是无权要求返还的。

房屋定金是一种担保手段,具有法律效益,给付定金在于担保债务的履行,本身并不是履行债务的行为,因而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定金的数额一般不超过房屋总价款的百分之二十。给付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给付方,接受定金的一方称为定金接受方。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什么是定金

定金是指当事人双方为了保证债务的履行,约定由当事人方先行支付给对方一定数额的货币作为担保,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定金合同要采用书面形式,并在合同中约定交付定金的期限,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生效。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定金具有下列法律特征:

定金具有从属性。

定金随着合同的存在而存在,随着合同的消灭而消灭。

2、定金的成立具有实践性。

定金是由合同当事人约定的,但只有当事人关于定金的约定,而无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担保并不能成立。只有合同当事人将定金实际交付给对方,定金才能成立。

3、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只有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前交付,才能起到担保的作用。因此,定金具有预先支付性。

4、定金具有双重担保性。

即同时担保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债权。就是说,交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丧失定金;而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则应双倍返还定金。

与其他担保的区别

目的不同

保证、抵押、质押、留置担保的目的,都只在于确保债权人一方的利益,对债务人不提供任何保障。而定金担保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提供履行保障。

法律效果

保证产生的权利为债权,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定金产生的权利也是债权,同样不具有优先受偿性;

抵押、留置、质押取得的是担保物权,对担保物及其变现所得的价款具有优先受偿的权利。

性质不同

定金罚则具有惩罚性,其他几种担保都不具有惩罚性。

房屋违约定金如何赔偿

如因买方原因违约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如因卖方原因违约的,应双倍返还定金。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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