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条款是什么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如保险合同、拍卖成交确认书等,都是格式合同。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订立格式条款的规则是什么
有下列规则:
提示规则。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
无效规则。格式条款具有合同法第五十二条和第五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该条款无效。
解释规则。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39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怎样的格式条款为无效
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格式条款,损害国家利益的。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者利益的。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这是订立格式条款的基本原则之一。
格式条款提供方免除自身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
造成人身损害可以免责的条款无效。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无效格式条款。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的免责条款无效。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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