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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机关行政复议是怎么规定的|

婚姻机关行政复议是怎么规定的

当事人认为符合离婚登记条件而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的,或者当事人对处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婚姻机关行政复议是怎么规定的|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四条对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的行政案件,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是什么

行政复议机关的特征是:

行政复议机关是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有权行使行政复议权的行政机关;

行政复议机关是能以自己的名义行使行政复议权,并对行为后果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行政机关。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复议法》第四条,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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