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债的条件
企业债券的主管部门是国家发改委,根据《企业债券管理条例》规定,企业债券发行人必须满足诸多条件。
筹集资金用途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方向,所需相关手续齐全,包括主管机关批文、土地、环评等;
企业存续时间超过三年,近三年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已经发行的企业债券或者其它债务未处于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状态;
企业累计发行债券余额不得超过其净资产(不含少数股东权益)40%;
近三年连续盈利,且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足以支付债券一年的利息,现实审批时国家发改委一般要求近三年平均净利润能够覆盖债券一年利息的1.5倍;
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应符合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要求,原则上累计发行额不得超过该项目总投资的60%。用于收购产权(股权)的,比照该比例执行。用于补充营运资金的,不超过发债总额的20%。
企业裁员的条件
企业裁员应符合的条件有:
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用人单位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企业贷款条件
企业要进行贷款,必须符合国家政策要求,有营业执照,有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符合国家的产业、行业政策,不属于高污染、高耗能的小企业;
企业在各家商业银行信誉状况良好,没有不良信用记录;
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且年检合格的营业执照;
有必要的组织机构、经营管理制度和财务管理制度,有固定依据和经营场所,合法经营,产品有市场、有效益;
具备履行合同、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意愿良好,无不良信用记录,信贷资产风险分类为正常类或非财务因素影响的关注类;
企业经营者或实际控制人从业经历在3年以上,素质良好、无不良个人信用记录;
企业经营情况稳定,成立年限原则上在2年(含)以上,至少有一个及以上会计年度财务报告,且连续2年销售收入增长,毛利润为正值;
符合建立与小企业业务相关的行业信贷政策;
能遵守国家金融法规政策及银行有关规定;
在申请行开立基本结算账户或一般结算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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