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举证是怎么样的
债权人作为原告在行使代位权诉讼过程中,就必须要承担举证责任。
首先,债权人对代位权诉讼中存在的两个合法债权关系必须举证证明。
其次,债权人应当拿出债务人怠于行使到期债权给债权人造成损害的证据。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要什么证据
债权人代位权诉讼举证需要的证据有:1.有债权债务关系,比如借条、合同。2.债权已经到期。3.债务人和其他人的债权关系,且不行使到期权利的证明。
【法律依据】
具备民事诉讼法第108条所规定的起诉条件;同时,代位权之诉还须具备自身的特殊要件。《合同法解释(一)》第11条规定:“债权人依照合同法第73条的规定提起代位权诉讼,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二)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三)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四)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债权人代位权是怎样的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的保全制度的一种。所谓债权人的代位权,是指债务人应当行使却不行使其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而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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