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离婚手续如何办理
双方自愿离婚手续办理流程如下:
当事人提交证件和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员查验相应证件和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员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婚姻登记员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并在监誓人面前签名;
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颁发离婚证。
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双方自愿离婚,并且已经就子女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意见。
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办理离婚手续。
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结婚证。
还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协议一致的意见。
只有一方要求离婚或双方自愿,但就子女、财产等问题未达成一致意见,可向法院提起诉讼。
双方自愿离婚有什么规定
《婚姻法》第31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10条,内地居民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中国公民同外国人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内地居民同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在中国内地自愿离婚的,男女双方应当共同到内地居民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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