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行为的主体必须是拥有行政职权或有一定行政职责的国家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个人。
行为主体有凭借国家行政权产生、变更或消灭某种行政法律关系的意图。
行为主体在客观上有行使行政职权或履行职责的行为。
功能要件,即行为主体实施的行为能直接或间接导致行政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消灭。
【法律依据】
《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劳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成立的要件包括:主体资格合法;合同内容合法;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合同订立的形式合法。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对于以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订立的劳动合同,均无效。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是债权人代替债务人向债务人的债务人(即次债务人)主张权利,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代位权是一种法定债权的权能。无论第三人是否约定,债权人都享有此种权能。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合法、确定,且必须已届清偿期;
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债务人怠于行使权利的行为已经对债权人造成损害;
债务人的债权不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债务人对于第三人的权利,为债权人代位权的标的。债权人的代位权属于涉及第三人之权的权利,若债务人享有的权利与第三人无涉,自不得成为债权人代位权的行使对象。
【法律依据】:《合同法》第73条规定: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有哪些- 劳动合同成立要件有哪些 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