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公有住房怎么买卖缴税
南京公有住房买卖缴税流程为:
公有住房承租人在落实受买人后,先按当时的出售公有住房政策与公有住房的所有权人或受托人签订《公有住房买卖合同》。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即可凭《公有住房买卖合同》与买受人签订《公有住房出售合同》。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成交双方当事人在《出售合同》签订后的三十天内,应持有关资料,向房屋所在地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办理交易过户审核手续。
原可售公有住房承租人在收到经区、县房地产交易中心审核的《市已购公有住房上市交易过户审核表》后。持有关资料向公有住房所有权人或受托人办理购房手续,并交纳公有住房购房款项和首期房屋维修基金。
可售公有住房上市出售买卖双方当事人凭《过户审核表》及有关资料按规定分别向财税部门和交易中心交清全部税费或保证金后三天内,凭税费或保证金交款凭证及有关资料向区、县房地产登记处办理变更登记手续,申领房地产权证。
买卖公有住房怎么交税
买卖公有住房需要交的税有:
营业税。对个人购买并居住超过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免征营业税;个人购买并居住不足一年的普通住宅,销售时营业税按销售价减去购入原价后的差额计征。
城市维护建设税。根据纳税义务所在地不同,可按照7%、5%、1%三档差别比例税率计算税金。
教育费(地方)附加。个人在缴纳营业税的同时,以缴纳的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征收率分别为3%、1%。
印花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个人产权的买卖所立的书据,按书居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印花税。
土地增值税。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房地产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土地增值税。
个人的所得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暂行条例》的规定,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总额,扣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税额,按应纳税所得额的20%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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