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是什么
情事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
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解释(二)》第26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情势变更原则是什么
须有情事变更的事实。所谓情事,泛指合同成立的基础或环境的客观情况。
情事变更须发生在合同成立之后,合同履行完毕之前。
须情事变更的发生是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即是由不可抗力、意外事故或其他原因引起,如果是由可归责当事人,则应由当事人承担风险或违约责任,而不适用情事变更原则。
情事变更是当事人不可预见的。
须情事变更使履行合同显失公平。
什么是情势变更原则
情势变更原则,合同有效成立以后,若非因双方当事人的原因而构成合同基础的情势发生重大变更,致使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显失公平,则当事人可以请求变更和解除合同。情势变更原则实质上是诚实信用原则在合同履行中的具体运用,其目的在于消除合同因情势变更所产生的不公平后果。
法律依据:
《合同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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