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增加股东是否构成股权转让
增资增加股东不构成股权转让。股权转让是原股东让渡股东权益,是公司股东依法将自己的股东权益有偿转让给他人,使他人取得股权的民事法律行为,企业资本金不变,股权也不变。增资增加股东与股权转让行为完全不同,是企业为了进一步扩大股权而增加资本金,而原股东权益并不受影响。
根据《公司法》第35条规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出资,如果不购买该转让的出资,视为同意转让。
先增资后股权转让是否可行
先增资后股权转让可行,在一定的程度上,先增资再进行股权转让确实可以合理地避税,但是股东在股权转让时应权衡各方面的利弊,选择适合自己的方式。
增资转让的根本目的是规避纳税。股权转让所得作为财产转让所得的一种,按股权转让的收入额减除股权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计税成本和股权转让价款是股权转让计税依据的要素,也是纳税人进行筹划避税的两个重点。
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七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股权转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股权转让合同的生效并不等同于股权转让生效。
隐名股东是否有权转让股权
隐名股东有权利转让股权。隐名股东是指为了规避法律或出于其他原因,借用他人名义设立公司或者以他人名义出资,但在公司的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却记载为他人的出资人,是真正有权处分股权的人当然有权转让股权。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71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
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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