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续盘问和传唤的区别
公安机关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有权对符合法定条件的有违法犯罪嫌疑的人员行使继续盘问权、留置权。
传唤是司法机关通知诉讼当事人于指定的时间、地点到案所采取的一种措施。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对于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指定的地点或者他的住所、所在单位进行讯问。
继续盘问的四种情形
被指控有犯罪行为的。如在公共场所,失主指认某人偷了他的钱包。公安民警对有现场作案嫌疑的人也可以依法当场盘问。有作案嫌疑身份不明的人,如发现某人与通报的违法犯罪嫌疑人特别相似且无有效身份证件。携带的物品有可能是赃物。
关于继续盘问的时限及审批
继续盘问权,必须有明确的法律限制,继续盘问的时限一般为12小时,12小时的审批权限在公安派出所负责人,也就是副所长以上的领导。
对在12小时以内确实难以证实或者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将盘问时限延长至24小时,24小时的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值班负责人,一般是副局长以上公安局领导。
对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时以内仍不能证实或排除其违法犯罪嫌疑的,可延长至48小时,审批权限在县、市、旗公安局或市公安分局的主管负责人,这个主管负责人是主管派出所工作的公安局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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