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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探望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关于探望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有下列法律特征:

关于探望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探望权的权利主体为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亲或母亲一方,而探望权的义务主体为离婚后直接抚养子女的一方。

探望权是离婚后父亲或母亲对子女的一项法定权利。

探望权产生的时间是离婚后。

探望权的行使必须有利于孩子的身心健康。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探望权的规定是什么

探望权的规定是: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的条件是什么

探望权的中止的条件有:

探望权人患有严重的传染病,这是基于对子女的人身健康的考虑;

探望权人不按协议或判决确定的探望方式、时间、地点探望,严重影响子女生活学习;

探望权人将子女带入色情场所或让子女观看不健康的影视、书刊的;

探望权人道德败坏、通奸、姘居、卖淫、嫖娼、吸毒、赌博,对子女身心健康会造成不利影响的;

探望权人对子女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的;

探望权人教唆、胁迫、引诱子女实施不良行为或者违法犯罪行为的;

探望权人发现子女有不良行为或违法犯罪行为不教育制止的;

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发展的情形。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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