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哪些
刑事诉讼法见证人的范围有,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除上述范围的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其他范围的人员是可以担任见证人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刑事诉讼法受案范围是怎样的
(一)公诉案件,人民法院受理的公诉案件,是指刑事案件经过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通过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而由人民法院审判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所谓自诉案件,是指由被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的案件。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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