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受理情形有哪些
有些刑事案件是直接由法院受理的,但是有些却规定由检察院受理。
刑事案件受理情形包括自诉案件,即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自诉案件包括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如贪污贿赂犯罪、公职人员渎职犯罪等。
《刑事诉讼法》第18条第3款规定:“自诉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刑事诉讼法法》第170条规定:“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刑诉法不予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刑事自诉案件经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院不予受理:
犯罪已过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期限的;
被告人死亡的;
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不属于自诉案件范围的;
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但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除外;
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民事案件结案后,自诉人就同一事实再行提出刑事自诉的。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一)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二)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三)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四)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六)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行政诉讼法院不受理的情形有哪些
行政诉讼,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使国家行政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所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在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参加下,依法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审查并做出裁判,从而解决行政争议的制度。
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行政机关对机关工作人员的决定等情形不予受理。
《行政诉讼法》第十三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二)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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