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传费需要视同销售吗
宣传费需要视同销售,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因此,宣传费属于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行为。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有条例第七条所称价格明显偏低并无正当理由或者有本细则第四条所列视同销售货物行为而无销售额者,按下列顺序确定销售额:
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视同销售需要缴所得税吗
从税法规定的原理出发,视同销售不一定会产生额外的应纳税所得,也就不会产生额外的企业所得税税负。因此,建议企业在发生视同销售时,分解交易,并根据税法规则准确确认每步交易的税务会计处理,并以此为基础与税务机关进行沟通,以避免由于采取错误的税务处理而无谓增加企业所得税负。
捐赠视同销售吗
增值税上将捐赠视同销售,会计处理没有明确的情况下就应该按照税法视同销售做会计处理。
增值税上的视同销售:本质为增值税“抵扣进项并产生销项”的链条终止,比如将货物用于非增值税项目,用于个人消费或者职工福利等等,而会计上没有做销售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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