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物证据和言词证据区别
实物证据是指以实物形态存在的各种资产的证据;言词证据又称“人证”或“人的证据”。是指以言词形式提供的证据。
性质不同,表现形式不同,效力不同。
《刑事诉讼法》第234条规定:“对作为证据使用的实物应当随案移送,对不宜移送的,应当将其清单、照片或者其他证明文件随案移送。”
《刑事诉讼法》第56条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实物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区别是什么
实物证据和口头证据的区别是:
一,适用范围不同,口头证据规则是合同相对性在证据法上的反映,其条件是必须与合同相对性、最佳证据规则及禁反言规则相一致,所以,有人认为它首先是合同法内容,即“口头证据规则系契约法中之实体法,而非如字面上所显示有关证据方面之“证据法”。二,整体不同,三,适用效力不同。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证据包括:(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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