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控股51%和70%区别
根据《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东会表决一般事项时实行“简单多数”,持股过半即可通过表决。但是,《中华人名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三条规定“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也就是说,股东会表决特别重要的事项,如增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修改公司章程等,必须经持股2/3以上的股东通过,也即是67%的比例。
综上所述,持股51%尚不能达到对公司的绝对控制,对重大事项的表决仍需征求其他股东意见,但是持股70%即可达到绝对控制,公司任何事项都可一言而决。
控股51%和67%区别
持股67%拥有更大的绝对控股权,51%是两家合资控股的底线,67%是绝对控股。比如,有些决议要全体股东三分之二以上投赞成票才能够通过,所以要绝对控股,个人所占有的股份数应大于或等于三分之二(即67%)才行。
绝对控股所占比例:
绝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股本)的比例大于50%。
这种绝对控股模式虽然可以增强管理监督力度,但同时对公司业绩的提升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从理论上说,控股公司要达到对其他公司的完全控制,必须持有被控股公司的绝对多数份额的股份。例如在51%以上,严格说应在2/3或3/4以上,这样才能保证控股公司(母公司)在被控股公司(子公司)的股东大会表决时处于绝对支配地位,保证符合母公司意愿的提案(包括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都能顺利通过。
但由于股权分散化、社会化的发展,实际上控股公司对子公司的持股份额不必这样高,一般持股比例达到30%至40%,甚至更低,就可以达到控股的目的。
相对控股和绝对控股的区别
绝对控股是指股东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百分之五十以上。
相对控股是指在企业的全部实收资本中,某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拥有的实收资本(股本)所占的比例虽未大于50%,但根据协议规定拥有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协议控股);或者相对大于其他任何一种经济成分的出资人所占比例(相对控股)。
控股指掌握一定数量的股份,以控制公司的业务。
是指通过持有某一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而对该公司进行控制的公司。控股公司按控股方式,分为纯粹控股公司和混合控股公司。纯粹控股公司不直接从事生产经营业务,只是凭借持有其他公司的股份,进行资本营运。混合控股公司除通过控股进行资本营运外,也从事一些生产经营业务。某一机构持有股份达到50%以上或足以控制该股份公司的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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