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留置权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的效力主要体现为留置权人的占有权和优先受偿权。留置权人的占有权须受一定限制,即除了保管上的必要或经债务人同意外不得使用留置物,未经债务人同意不得将留置物出租或抵押。债权人就留置物优先交偿后,如留置物的价值超过应交偿范围,应将剩余部分的价款返还给债务人,留置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时,债权人得请求补足。留置权人只能从留置财产中优先交偿根据本合同应得的款项,对于其他债务,不得利用本合同的财物行使留置权。
设定留置权是怎样的
留置权是法定的担保物权,无需当事人的约定,但必须符合法定的构成要件方可成立。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留置权应具备的成立要件主要有:
第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有法定的可以产生留置权的合同关系。如保管合同、加工承揽合同等。
第债权人基于合同规定而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第债务已届清偿期而债务人未履行义务。
【法律依据】
《物权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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