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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明代废谏院,把前代的给事中发展为六科给事中,与十三道监察御史合称科道,分察内外百官。清代则实行科道合并,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其次创设了部门监察机构,加强了对中央部院衙门的监察,继承了唐代监察御史分道监察的同时进一步发展将地方监察制度形成交叉监察网络。

明清监察制度的变化|

在监察职权方面,明清科道官继承了前代台谏院有关的监察权,促使君主专制的高度强化。

在监察法规方面,秦汉时期制订了第一个监察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古代监察法至元代已相当完备,清朝在前代的基础上,制订了一部内容丰富而完整的监察法规。

在官吏的任用考核方面,明清统治者继承历代选任台谏官注重品行的公正正直的同时,又强调一定的文凭学历,即:必须具备较高的文化素质,主张须经科举考试的选拔。

两汉时期监察制度有什么变化

监察机构逐渐独立,自上而下垂直监察:西汉初年御史大夫是中央最高监察官员,既掌管监察,又担任副丞相;东汉初设立了以御史中丞为首的御史台,实际上已独立执行监督职能,这标志着监督权开始向行政权相分离。

有颇为系统的监督法律体系作保证:如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六条问事”,它是古代最早的有系统的监察法规,成为汉代刺史行使监督权的法律依据,起到了约束刺史活动和防止权力滥用的作用。

官吏选拔制度更加合理:重气节、修养。嫉恶如仇、不畏权贵、清廉自洁、尽忠职守,这是监察官基本的品格要求。重学识。监察官非学识渊博、明晓律令者,不可为之。汉代的监察官以熟悉律令为必须的要求重能力、经验。一个称职的监察官既要有足够的知识储备,又要有丰富的为政经验,要明察事理,洞晓世事,通达治体。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特点

中国古代监察制度的一个最明显的特点就是,从中央(皇帝、君主)到地方的各级监察机构形成单线垂直(单线联系、单线领导)的相对独立体系。

这种以皇权为中心的监察体制确定了监察与行政(包括中央、地方、甚至是基层)的相对独立与分离,中央、地方的监察机构与政府机构的相对分离。

监察官员与政府官僚的分离,从而确保了监察权力的独立运作,监察机构的上下一体,监察官员的高效行使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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