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望权如何行使
遵循下列原则按照双方协商的或者法院判决结果行使探望权:
以尽量坚持子女正常学习日子、坚持安静心态为准则。
以照料有残疾一方为准则。
以便利可行的方法为准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38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中止探望权如何行使
中止探望权的行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五条:当事人在履行生效判决、裁定或者调解书的过程中,请求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人民法院在征询双方当事人意见后,认为需要中止行使探望权的,依法作出裁定。中止探望的情形消失后,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申请通知其恢复探望权的行使。
第二十六条:未成年子女、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及其他对未成年子女负担抚养、教育义务的法定监护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出中止探望权的请求。
如何应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碍
应对行使探望权受到阻碍的方式是:
(一)要坚持有利于子女成长的原则,正确处理好抚养权的归属问题;
(二)要坚持尊重有识别能力子女意愿的原则;
(三)要坚持调解原则。
【法律依据】
《婚姻法》第三十八条,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子女的父或母,有探望子女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行使探望权利的方式、时间由当事人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父或母探望子女,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由人民法院依法中止探望的权利;中止的事由消失后,应当恢复探望的权利。
《婚姻法》第四十八条,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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