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院异地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异地办案应按照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制定的《关于到外地逮捕人犯手续的几项规定》执行。人民检察院需要到外地执行搜查任务和讯问被告人的,执行人员应携带有关法律文书、工作证,以及有介绍案情和执行搜查、讯问目的、要求等内容的公函,与当地人民检察院联系。人民检察院到外地追缴赃款赃物,应当请当地人民检察院协助,并出示有关的案件材料和办理必需的法律手续。人民检察院到外地问询证人时,不得以各种理由将证人带回本地询问等。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是怎样的
检察院自侦案件办案程序如下:
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受理案件范围和案件来源
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刑事案件的范围,应当按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管辖范围的分工执行。
立案前的审查和立案
人民检察院对属于自己管辖的案件的所有控告、检举、自首、移送、交办和自己发现的违法犯罪材料,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侦查
对于已经决定立案侦查的案件,应当制定侦查计划,经主管科、处长或检察长同意后进行。
人民检察院在侦查工作中除自己直接侦查取证外,必要时也可以委托有关单位调查,然后由检察人员对有关证据材料加以审核并签注意见。
检察院问话办案程序是什么样的
检察院问话办案程序如下:
在消防执法过程中,需要传唤的,承办执法人员应当填写《传唤证》呈批报表,报领导批准后,出具《传唤证》;
承办执法人员依法将《传唤证》送达被传唤人;被传唤人应当在《传唤证》回执上签名或盖章,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被传唤人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或逃避传唤的,经领导批准,依法实施强制传唤;
被传唤人传唤到案后,应及时进行讯问查证,制作讯问笔录,每次讯问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检察院问话因案件性质的不同而有不同的有时效性的限制,但最多不能超过二十四个小时,且检察院传唤嫌疑人接受调查应出示传唤证,并且把具体传唤原因告知被传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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