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证据都有哪些
离婚诉讼的证据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离婚证据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书证
指用文字、符号、图形记载或表示的能够证明案件特征事实的书面材料。
(二)物证
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物品。
(三)视听资料
指以录音或录像、磁带所反映的声音或图像,或以电子计算机储存的信息资料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
(四)证人证言
是指证人就自己知道的案件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口头或书面的陈述。
(五)当事人陈述
指当事人就案件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所作的陈述。
(六)鉴定结论
指鉴定部门运用专业知识对当事人和人民法院提出的专门性问题进行研究后所做出的科学判断结论。法院对专门性的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交由鉴定部门进行鉴定。鉴定部门和鉴定人应当提出书面鉴定结论,并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
(七)勘验笔录
指勘验人员在现场勘验时所制作的笔录。
诉讼离婚需要哪些证据
(1)结婚的证明材料(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证明);(2)婚姻基础状况的证明材料。如经人介绍或包办买卖婚姻等证明材料;(3)婚后夫妻感情变化、引起离婚原因的证明材料。如因第三者插足引起离婚的,提供第三者介入的具体事实、证人证言等。
离婚诉讼举证要有哪些证据
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证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有共同财产的证据;
有具体的诉讼请求金额的,应提交诉讼请求金额的计算清单。
【法律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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