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主的所有权以及该尽哪些义务
业主的所有权是专有部分的所有权、共有权包括区分所有建筑物共有部分的共有权、共同管理权。
业主该尽的义务有:
向业主大会报告工作;
执行业主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接受广大业主的监督;
接受政府行政管理机构的监督指导,执行政府部门对本物业的管理事项提出的指令和要求。
【法律依据】
根据《物权法》第七十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负有的义务有哪些
业主负有的义务有: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业主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相关行为应当符合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要求。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
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对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染物或者噪声、违反规定饲养动物、违章搭建、侵占通道、拒付物业费等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行为,有权依照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请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赔偿损失。
业主或者其他行为人拒不履行相关义务的,有关当事人可以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或者投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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