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代位权与诉讼时效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是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也叫次债务人享有的到期债权,危机债权人债权实现时,债权人为保障自己的债权,可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次债务人的债权的权利。
债权人代位权的诉讼时效也是三年。
债权人提起代位诉讼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以及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均发生时效中断的效力。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是什么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是什么
债权人代位权司法解释是:
债权人的代位权是债券的一种保护制度,是为了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设立的。它体现了债的对外效力,不管第三人是否有针对这一问题的约定,都不影响它的实施。它在某种意义上并不是对于债务人和第三人的请求权,而是为了保全债务。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20条规定:“债权人向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代位权成立的,由次债务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债务人与次债务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即予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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