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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婚姻法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

婚姻法夫妻债务司法解释|

第一条,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第二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三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夫妻债务中具体分为两部分,包括了夫妻个人债务与夫妻共同债务。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需要由双方共同承担的仅仅是其中认定为共同债务的部分。而此时不管是夫妻协商约定对共同债务的处理,还是由法官依法作出判决的,这样其实都只是在离婚夫妻内部有法律效力。

婚姻法关于夫妻债务是怎样规定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夫妻债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规定: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如果是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除非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否则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

简单的说,此规则确定了“共债共签”的规则,对于明显超过家庭生活需要所负债务,如果只有一方对外举债,首先要看另一方是否追认,如果不追认,则需要债权人一方来举证证明债务人夫妻共同受益,或基于共同的举债表示,如果不能证明,该举证不能的后果由债权人承担,另一方不再负有清偿债务的责任。

婚姻法中对夫妻债务的规定是什么

根据《婚姻法》第四十一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根据《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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