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风险
(一)有违公平原则之虞的风险
(二)免责条款风险
(三)格式条款无效的风险
(四)特别条款的效力优于格式合同条款效力的风险
(五)对格式合同的不利解释风险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三十九条,采用格式条款订立合同的,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并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按照对方的要求,对该条款予以说明。格式条款是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
第四十一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格式合同有哪些法律特征
格式合同的要约向公众发出、并且规定了在某一特定时期订立该合同的全部条款;
制式合同的条款是单方事先制定的;
格式合同条款的定型化导致了对方当事人不能就合同条款进行协商;
格式合同一般采取书面形式;
格式合同(特别是提供商品和服务的格式合同)条款的制定方一般具有绝对的经济优势或垄断地位,而另一方为不特定的、分散的消费者。
购销合同有什么法律风险
合同名称风险;
合同主体风险;
合同形式风险;
合同效力风险;
合同用语风险;
合同签章风险;
合同解除风险;
合同的责任风险;
合同争议风险。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双力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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