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确定继承开始的时间与地点
被继承人死亡后,是继承开始的时间。
继承开始的地点,是指继承人参与继承法律关系,行使继承权,接受遗产的地点。一般是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三项规定,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如何确定转继承与代位继承
转继承是指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又死亡的,由该死亡之继承人的继承人继承其应当继承的份额的法律制度。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死亡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制度。
转继承与代位继承的区别如下:
(一)代位继承只发生在法定继承之中,而转继承既可以发生在法定继承中也可以发生在遗嘱继承中。
(二)代位继承发生的时间条件是继承人限于被继承人死亡的,而转继承则发生在被继承人死亡后遗产分割前。
(三)代位继承的被代位人只能是被继承人的子女,而转继承中的被转继承之人可以是被死亡之被继承人的任何继承人。
(四)代位继承之代位人只能是被代位人的直系晚辈血亲(包括拟制血亲),而转继承中的继承人可以是被转继承之人的任何继承人。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如何确定继承的份额
我国《继承法》对继承份额有以下规定:
(1)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2)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要予以照顾。
(3)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4)对有抚养能力和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分。
(5)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扶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但不列入继承顺序。
继承人应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遗产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研究,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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