宅基地的申请条件有哪些
《土地管理法》规定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村民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宅基地申请条件如下:
因子女结婚等原因确需分户,缺少宅基地的;
外来人口落户,成为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没有宅基地的;
因发生或者防御自然灾害、实施村庄和集镇规划以及进行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搬迁的。
宅基地的申请条件
农村居民申请宅基地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申请宅基地的条件主要有哪些
申请宅基地要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现在住房影响乡(镇)村建设规划,需要搬迁重建的。
农村村民户除身边留一子女外,其他子女确需另立门户而已有的宅基地低于分户标准的。
经主管部门批准,由外地迁入的农户无住房的。
集体组织招聘的技术人员要求在当地落户且户口已迁入的。
离休、退休、退职的干部职工,复退军人和华侨、侨眷、港澳台同胞持合法证明回原籍定居,需要建房而又无宅基地的。
【法律依据】
《土地管理法》第62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人均土地少、不能保障一户拥有一处宅基地的地区,县级人民政府在充分尊重农村村民意愿的基础上,可以采取措施,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保障农村村民实现户有所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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