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债权不能质押
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质押。设立质权,当事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一)被担保债权的种类和数额;(二)债务人履行债务的期限;(三)质押财产的名称、数量等情况;(四)担保的范围等。
哪些债权不能申报
债权如果无效不能申报,讼时效已经届满的债权不能申报,无证据或者证据为虚假的债权、有相反证据证明为虚假的债权不能申报。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债权被申报的,管理人有权提出异议。
申报人坚持申报的,管理人可以在债权表中另页记载,井载明所发现的问题,以供债权人会议作出决定。
必要时,管理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裁定不予确认。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
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
债权质押生效的条件有哪些
首先,债权须合法有效。
其次,债权须具有可转让性。
再者,可成为质押标的之债权应具有特定性。
最后,用于质押的债权须债务人不享有抗辩权或自愿放弃抗辩权。
【法律依据】
根据《担保法》第75条规定:下列权利可以质押:
(一)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二)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三)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四)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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