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中反致产生的原因
反致是指法院地国在根据本国冲突规范适用外国法的过程中,接受了该外国的冲突规范的指定,适用本国实体法或第三国实体法的制度。广义的反致包括直接反致、转致、间接反致等类型。
产生反致的原因主要有三个方面:
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
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
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反致产生的原因与条件
反致产生的原因是因各国对本国冲突规范指引的外国法的范围理解不同,一些国家认为被指定的外国法包括该外国的冲突法。由于对同一涉外民事关系规定了不同的连结点。在具体案件中有相互指定的致送关系发生。
条件是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依法院地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某一外国法律,而根据该外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法院地法。
一般来讲,国际私法的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和国家。对于自然人来讲,至少有一方当事人的国籍是外国的或者无国籍的,或者该自然人的住所在国外。
由于国际上对法人国籍确定的标准不一,对于法人来讲,或者其注册登记地在国外,或者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在国外,或者控制该法人的股东具有外国国籍。
一国政府还可能对外发行债券。所有这些主体因具有涉外因素而形成的民事法律关系都可以成为涉外民事法律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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