缔约过失行为有哪些
根据《合同法》第四十二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哪些类型
依照我国《合同法》第443条规定,缔约过失行为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缔约过失责任情形有哪些
缔约过失责任情形如下:
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
(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
(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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