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
刑事拘留的适用条件是:
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
行政处罚的适用条件有:
行政处罚适用的前提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政违法行为客观存在。
行政处罚适用的主体是享有法定的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
行政处罚适用的对象是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政违法者,且具有一定的责任能力。
行政处罚适用的时效,是指对行为人实施行政处罚,还需其违法行为未超过追究时效。
【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九条,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拘传适用的条件
刑事拘传的适用条件是:1.适用对象是未被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2.经合法传唤拒不到案或者根据案件情况需要采取拘传强制措施的。
【法律依据】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七十四条规定,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需要拘传的犯罪嫌疑人,或者经过传唤没有正当理由不到案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拘传到其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进行讯问。需要拘传的,应当填写呈请拘传报告书,并附有关材料,报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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