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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三个原因|

生产安全事故三个原因

人的因素、工作环境因素、管理不力因素。

生产安全事故三个原因|

人的因素:

安全意识不强,麻痹思想、马虎草率行为;

不使用或不当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不符合安全规定的着装;

不遵守安全操作规程的工作行为和交通违法行为;

从事自己不熟悉的工作或非本专业使用的机械、设备及机具;

工作时精力分散,闲谈打闹嬉戏,图方便走捷径;

对从事的作业安全隐患心里无底,安全措施没有掌握,没有参加安全技术交底;

身体状况不佳,心理异常。

工作环境因素:

不整洁的工作环境,噪音、烟雾、粉尘、震动、高温等;

材料和工具堆放混乱无序;

作业环境高噪音、浓烟雾、浓粉尘,昏暗视线不良,通风不好;

多工种交叉作业,指挥无序,相互干扰,其他人员的不安全行为;

危险指示标志不清晰、不全或错误。

管理不力因素:

安全管理制度不健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安全设施不全;

各级管理人员失职、渎职、违章指挥;

上岗前没有进行安全教育,施工前没有进行安全技术交底;

安全生产检查没有进行或存在形式主义;

对员工反映的安全隐患没有及时处理;

对员工提出的安全生产建议没有反馈或置之不理。

生产安全事故分类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第三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事故等级划分的补充性规定。本条第一款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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