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为精神病人确定监护人
设立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对精神病人设立监护人首先须确认当事人为精神病人。
但精神病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属于两个不同的范畴。
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宣告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是法院的职权,
其他任何机关或组织都不具有这一职权,而且法院的这一职权不能主动行使,必须有利害关系人的申请。
利害关系人申请宣告某一公民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时,
法院受理后应依《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审理。审理中法院应当首先确认被申请人为精神病人。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28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一)配偶;
(二)父母、子女;
(三)其他近亲属;
(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如何确定
(一)可以担任监护人的人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的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
(1)配偶;
(2)父母、子女;
(3)其他近亲属;
(4)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二)监护人的顺序及争议解决
(1)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按上述4类人确定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监护人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同一顺序中的数人。
(2)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3)没有上述规定的监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监护人。
精神病人的监护人应该怎样确定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精神病人,其监护人的担任有着一定的法定顺序;有争议的,可以通过合法程序进行变更。
【法律依据】
《民法总则》第二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女;(三)其他近亲属;(四)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但是须经被监护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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