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代书遗嘱
代书遗嘱又称“代笔遗嘱”。因遗嘱人不能书写而口述内容,委托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代书遗嘱须经合法证明属实。
《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代书遗嘱有什么条件
遗嘱人欲立代书遗嘱时,首先应邀请两名以上见证人到场,并请其中一人为其代笔书写遗嘱(即代书人);由遗嘱人口述遗嘱,代书人作记录;遗嘱正文代书完成后,要注明年、月、日,最好也注明地点。
代书遗嘱怎样公证
代书遗嘱由立嘱人持证明个人身份的证件到户籍地的公证机关办理公证;生命垂危时,应有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公证人证明,公证机关可在审查其合法性后,予以确认公证。
【法律依据】
《公证法》第25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委托、声明、赠与、遗嘱的公证,可以适用前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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