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代理人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行政诉讼代理人需要承担的义务有:
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规定,在行政诉讼活动中,被诉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出庭应诉。不能出庭的,应当委托行政机关相应的工作人员出庭。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才是行政诉讼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有哪些类别
行政诉讼代理人的类别有:
法定代理人,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代替无诉讼能力的公民进行诉讼活动的人;
委托代理人,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法律依据】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29条,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代为诉讼。律师、社会团体、提起诉讼的公民的近亲属或者所在单位推荐的人,以及经人民法院许可的其他公民,可以受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行政诉讼代理人要遵循哪些规定
行政诉讼代理人要遵循的规定有:
(1)只能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行诉讼活动;
(2)只能在代理权限范围内实施诉讼活动,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
(3)只能代理一方当事人,而不能在同一诉讼中代理双方当事人;
(4)必须具备诉讼行为能力。
【法律依据】
根据《最高法院解释》第25条的规定:“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注明委托事项和具体权限。公民在特殊情况下无法书面委托的,也可以口头委托。口头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并记录在卷;被诉机关或者其他有义务协助的机关拒绝人民法院向限制人身自由的公民核实的,视为委托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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