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失信行为的惩戒有哪些
对于违反社会保险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企事业单位及其有关人员,将受到以下惩戒:
限制严重失信行为有关责任人乘坐飞机、列车软卧、轮船二等以上仓位、G字头动车组列车全部座位、其他动车组一等以上座位等;
限制招录(聘)失信人为公务员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不得参加文明单位、道德模范等各类评选表彰,已经取得荣誉称号的予以撤销;
失信企业将被列为重点监督检查对象,增加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和稽核的频次,再次发现有社保失信行为,将延长公示期限;
失信企业还将被限制参与社会保险业务合作项目、申请财政补助补贴性资金和社会保障资金支持、作为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等等。
哪些社保失信行为会被惩戒
据悉,2018年11月29日,国家发改委、人社部、央行等部门联合发布了社会保险失信行为的惩戒措施,以下情形会遭到32项联合惩戒:
用人单位未按相关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拒不整改的;
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且拒不整改的;
应缴纳社会保险费却拒不缴纳的;
隐匿、转移、侵占、挪用社会保险费款、基金或者违规投资运营的;
以欺诈、伪造证明材料或者其他手段参加、申报社会保险和骗取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或社会保险待遇的;
非法获取、出售或变相交易社会保险个人权益数据的;
社会保险服务机构违反服务协议或相关规定的;
拒绝协助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经办机构对事故和问题进行调查核实的;拒绝接受或协助税务部门对社会保险实施监督检查,不如实提供与社会保险相关各项资料的;
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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