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如何确定举证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怎么分担
交通事故中举证责任的双方是均等的,都可以举证据证明对方的过错。在诉讼过程中,对自己的主张应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
【法律依据】
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三十七条,因调查需要,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向有关单位、个人调取汽车行驶记录仪、卫星定位装置、技术监控设备的记录资料以及其他与事故有关的证据材料。
交通事故中谁负举证责任
交通事故一般举证规则:即“谁主张,谁举证”。是指交通事故的双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并加以证明的责任,如果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不能够提出证据或者该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提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证据规则》第二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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