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执法监督具有哪些特征
它是对行政机关各部门尤其是行政执法专门机关和行政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的监督。这些机关内部的某些日常工作和有关事务,不在监督之列。
它是通过对行政执法内容、执法程序以及执法效果的检验和评价,来判断法律、法规和规章是否得到贯彻实施的一种措施。
它是依据法律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前者是指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机关,要有法律的授权。由于各级人民政府对政府各组成部门的执法情况、上级人民政府对下级人民政府的执法情况有监督的权力,因此,在我国,行使行政执法监督权的是各级人民政府,而不是政府的某一部门。后者是指对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实施情况,而不是对别的什么文件和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没有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就不存在行政执法监督。
它是依照“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进行的。
它在法制监督体系中属于行政机关内部监督的范畴,是行政机关自我约束的重要机制。从而不同于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团体及公民个人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什么法律特征
行政确认行为具有以下的法律特征:
(1)职权性,即行政确认行为是由法律规定与认可的行政主体依职权的认定,是有权认定行为。安全法第五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发生交通事故由其处理事故现场进行事故认定。
对交通事故认定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主管权限范围内的重要职责之一,行使法定认定权。
(2)法律适用性,即行政确认行为的判断与结论是在法律标准依据下作出的,它与行政处罚行为、行政强制行为是一样的,都属于执法行为。
(3)反映事实的客观性,行政确认行为反映事实本身的客观情况,是对客观发生的事实与现象的认识与判断。
(4)结果确认性,这是行政确认行为最主要的特点,它根据客观事实,确定责任人及对结果承担责任的大小,因此,交通事故认定行为是一种行政确认行为。
【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
长方体具有哪些特征
长方体特征:有6个面,每组相对的面完全相同。长方体是底面为长方形的直四棱柱。正方体是特殊的长方体,正方体是六个面都是正方形的长方体。长方体的每一个矩形都叫做长方体的面,面与面相交的线叫做长方体的棱,三条棱相交的点叫做长方体的顶点。长方体六个面面积的和,叫作长方体的表面积。长方体的体积是对长方体的一种度量,长方体的体积等于长、宽、高之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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