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继承公证有什么注意事项
房屋继承公证的注意事项有:
所有法定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并提交身份证、户口簿原件;
放弃继承的,继承人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或提交住所地公证处的放弃继承权声明书公证书;
被继承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出具死亡户口注销单原件;
应提交房屋所有权证与国有土地使用证原件等。
【法律依据】
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房屋继承公证需要什么材料
死者的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的证明,亲属关系证明,亲属范围包括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死者的配偶、父母和全部子女的姓名,也包括了再生和死亡的子女,以及他们的出生时间,身份证号码,现在的住址;被继承遗产的产权证明或者凭证,所有的继承人和死者的身份关系。
继承房屋是否需要公证
公证不是必须的。《公证法》第十一条规定,根据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公证机构办理下列公证事项:(一)合同;(二)继承;(三)委托、声明、赠与、遗嘱;(四)财产分割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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