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视居住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监视居住刑诉法中的规定是: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对于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应当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的;
(4)对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逮捕证据还不充足的;
(5)法定羁押期限届满尚不能结案的。
【法律依据】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刑事拘留刑诉法中是怎么规定的
关于刑事拘留的规定有:
拘留的条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公安机关对于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如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先行拘留:
(一)正在预备犯罪、实行犯罪或者在犯罪后即时被发觉的;
(二)被害人或者在场亲眼看见的人指认他犯罪的;
(三)在身边或者住处发现有犯罪证据的;
(四)犯罪后企图自杀、逃跑或者在逃的;
(五)有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可能的;
(六)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
(七)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重大嫌疑的。
拘留的程序: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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