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不予刑事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国家不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形有:
(一)因公民自己故意作虚伪供述,或者伪造其他有罪证据被羁押或者被判处刑罚的;
(二)依照刑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规定不负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三)依照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二百七十九条规定不追究刑事责任的人被羁押的;
(四)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的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五)因公民自伤、自残等故意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六)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国家不予行政赔偿的情形有哪些
国家行政赔偿范围一般只针对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因行使职权造成的损害,不在行政赔偿范围内的事项,根据我国《国家赔偿法》第五条的规定,可知国家对于下列情形不承担赔偿责任: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与行使职权无关的个人行为:
(2)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自己的行为致使损害发生的;
(3)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需注意的是,上述情况仅是免于国家行政赔偿的情形,但在一定条件下受害人还可以通过其他国家补偿机制、民事侵权赔偿等有效途径获得物质方面的救济。
行政处罚不予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不予处罚是指行为人的行为不构成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或者行为人虽实施了违法行为,但由于法定原因而免除处罚。
不满14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有违法行为的,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有违法行为的,不予处罚,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等。
《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规定,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
(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
(二)受他人胁迫有违法行为的;
(三)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
(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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