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意串通认定标准
出卖人一房二卖,如果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出卖人与后买受人恶意串通,损害前买受人利益的情形,该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但恶意串通是当事人的主观心理状态,需要依据当事人表现在外的行为等客观情况,结合交易习惯、日常生活经验等对其主观心理进行推定。一般情况下,认定恶意串通可从以下方面考虑:
后买受人是否尽到普通买受人必要合理的审慎注意义务。若买受人购买现房却不实地考察房屋、不了解房屋居住使用情况而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则主观上对侵害先买受人的利益具有重大过失。
审查房屋实际交易价格,后买受人是否实际支付了合理对价。若合同约定的交易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或者明显低于在先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交易价格,则可能存在恶意。
审查具体的交易方式、过程以及房屋买卖合同的内容是否完整详尽。
审查交易双方的关系、后买受人的身份、交易双方是否有不合理的经济往来等。
怎样认定合同中的恶意串通
当事人之间相互勾结实施的某种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民事行为。其特征包括:
(1)各当事人均有损害他人利益的恶意,即不仅明知其行为有损于他人而故意进行,且实施该行为就是以损人利己为目的的;
(2)当事人彼此勾结,通谋实施该行为,例如,代理人同第三人通谋损害被代理人利益。
(3)行为结果在客观上损害了国家、集体利益或某个第三人利益。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恶意串通合同无效的后果
恶意串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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