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情况下抵押的房地产能够处分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抵押权人有权要求处分抵押的房地产:(一)债务履行期满,抵押权人未受清偿的,债务人又未能与抵押权人达成延期履行协议的;(二)抵押人死亡,被宣告死亡而无人代为履行到期债务的;或者抵押人的合法继承人、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到期债务的。
房地产买卖合同哪些情况下无效
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效的情形有:
《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包括哪些
不能抵押的房地产包括:
权属有争议的房地产;
已依法公告在国家建设征用拆迁范围内的房地产;
用于教育、医疗、市政等公共福利事业的房地产;
列为文物保护的古建筑、有重要纪念意义的建筑物;
被依法查封、扣押或采取其他诉讼保全措施的房地产;
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房地产;
未经中国注册会计师确认已缴足出资额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房地产;
行政机构所有的房地产,政府所有、代管的房地产;
耕地、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但法律允许抵押的除外。
【法律依据】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1条的规定,房地产抵押合同签订后,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不属于抵押财产。所以,在需要拍卖该抵押的房地产时,虽然可以依法将土地上新增的房屋与抵押财产一同拍卖,但对拍卖新增房屋的所得,抵押权人则无权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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