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履行抗辩权与不安抗辩权是什么
(一)后履行抗辩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不安抗辩权,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不安抗辩权履行条件是什么
合同履行不安抗辩权的适用条件是:
双方当事人因同一双务合同而互负债务。
后给付义务人的履行能力明显降低,有不能为对待给付的现实危险。
有先后的履行顺序,享有不安抗辩权之人为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
先履行义务人必须有充足的证据证明相对人无能力履行债务。
先履行一方的债务已经届满清偿期。
后履行义务未提供相应担保。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68条之规定。
【法律依据】
《合同法》第六十八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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