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要约的效力有哪些
《合同法》第16条第1款规定: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这一规定采取了世界各国通行的“到达主义”立场。依到达主义,要约于到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何谓到达?应作广义解释:
(1)到达受要约人与到达代理人(包括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
(2)“到手到达”与“非到手到达”(送达受要约人所能实际控制之处所,如信箱);
(3)数据电文要约的到达。
《合同法》第16条第2款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
合同效力瑕疵有哪些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虽然成立,但因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社会公共利益,被确认为无效。
合同效力待定: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不完全符合有关生效要件的规定,因此其效力能否发生,尚未确定。
合同可撤销:指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
合同的效力有哪些种类
合同效力是法律赋予依法成立的合同所产生的约束力。合同的效力可分为四大类,即有效合同,无效合同,效力待定合同,可撤销合同。
有效合同。是指具备了合同的生效要件,能够产生合同当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合同。
无效合同。是指合同虽然已经成立,但因其严重欠缺有效要件,在法律上不按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赋予其法律效力。
效力待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经过补正方可生效,在一定的期限内不予补正则视为无效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主要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可撤销合同的效力取决于当事人的意志,它是一种相对无效的合同,但又不同于绝对无效的合同。
【法律依据】:依照《合同法》第47条、48条之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均属于效力待定合同,须经权利人追认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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