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中的公司及其法律特征是什么
设立中的公司并非公司,其仅是一个特定称谓。其法律特征表现为:设立中的公司具有过渡性,是公司法人成立前的临时过渡阶段。设立中的公司起止时间具有特定性。它始于公司章程的订立,终于公司法人登记成立之日。设立中的公司不具有民事行为能力,不能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公司设立成功,发起人所为的创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当然归属于成立后公司;如果公司设立失败,那么设立中的公司应视为合伙,发起人的协议视为合伙协议,由设立行为所产生的权利义务按照合伙的规定由各发起人对第三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改变自己姓名的权利。
《民法通则》第99条也规定,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冒用。
姓名权的主要法律特征为:
(1)姓名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法人不享有姓名权。
(2)姓名权的客体是自然人对自己人格的文字标识的专有权。
(3)姓名权的基本义务是不得非法干涉、使用他人的姓名。
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司债的法律特征:
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务。
公司债券是一种要式有价证券。
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证券。
【法律依据】
根据《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三条,本法所称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发行、约定在一定期限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
|设立中的公司及其法律特征是什么
公司债券的法律特征 姓名权的法律特征 设立中的公司及其法律特征